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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大连真诚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刘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真诚钢模租赁有限公司,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54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真诚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均三,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懿宁、程默,均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宏,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504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瑜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