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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叶艳莉与王伟、王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艳莉,王伟,王军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7民初404号原告:叶艳莉。委托代理人:王红线,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被告:王军政。原告叶艳莉与被告王伟、王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艳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艳莉诉称,2015年12月10日,被告打借条借原告现金150000元,并注明于2016年7月30日前归还清,归还期限已到,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脱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被告王伟向原告叶艳莉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叶艳莉现金人民币拾伍万圆整(¥150000)。2015年12月10日前借条作废。于2016年7月30日前归还清楚。借款人:王伟。”另,在本案庭审前,原告叶艳莉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销对王军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不另行制作裁定书。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伟未按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显属违约。原告叶艳莉要求被告王伟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艳莉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原告已预交3300元,本院退付其1650元,被告王伟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七日书记员  龚小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