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肖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朱超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999号申请人:肖俊,男,汉族,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红旗南路当涂段。法定代表人:葛士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朱超,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肖俊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朱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朱超价值6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肖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朱超银行存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650000元)或查封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朱超价值650000元的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肖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文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