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徐文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徐文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40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肖立卫,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章,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莉,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徐文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章、被告徐文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消费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共计183203.4元(暂计至2017年1月7日,其中本金134157.09元,利息15268.61元、滞纳金33777.7元),从2017年1月8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9月向原告申请办理白金信用卡,双方签订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未按期归还透支欠款的,应按日万分之五计息,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滞纳金。原告向被告发放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卡号:62×××49)。被告持该卡从2014年10月开始消费,截至2017年1月7日,尚欠透支欠款共计183203.4元,其中本金134157.09元,利息15268.61元、滞纳金33777.7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如下:因被告于2017年1月23日还款2000元,2017年2月28日和3月23日各还款5000元,截至2017年3月23日被告尚欠本金122157.09元、利息21992.66元、滞纳金33777.7元,诉讼请求作相应的变更调整。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欠款事实无异议,被告借款用于工厂的周转,因资金困难,曾与原告的工作人员提出每月最低5000元还款,根据被告的经济现状,希望能够分期还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供证据。另查明:根据原、被告确认的领用合约约定,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欠付明细表,至2017年3月23日,被告尚欠本金122157.09元、利息21992.66元,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为33777.7元,最后一期滞纳金产生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文莉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徐文莉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徐文莉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滞纳金予以调整。关于滞纳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但对最低还款额未作具体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33777.7元,系以被告所欠本息按月计收,加重了被告的责任。因原告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的原则,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以被告尚欠本金一次性计算其应支付的滞纳金,则被告尚欠滞纳金应为122157.09元×5%≈6107.85元,对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起诉是要求被告全额还款,非最低还款额还款,因此其主张继续计收滞纳金失去基础,本院对其关于计算滞纳金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文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62×××49)欠款本金122157.09元,利息21992.66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2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6107.8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356元,被告徐文莉负担16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英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思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