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湖南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岳阳康乐生态养生园有限公司、孙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康乐生态养生园有限公司,孙三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27号原告:湖南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64号香樟鑫都2栋506_509房。法定代表人:唐启晓,经理。被告:岳阳康乐生态养生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湖光三色三楼。法定代表人:孙三明,董事长。被告:孙三明,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湖南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康乐生态养生园有限公司、孙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73元,减半收取5836元,由原告湖南自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龙永雷人民陪审员 卢中秋人民陪审员 龙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胥方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