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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与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3661号原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厉明。委托代理人李迎春,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佳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尤长兴。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仲裁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未应诉答辩,经查,涉案《律师聘用协议》虽约定管辖法院为本院,但上海市浦东新区与双方争议并无实际联系,故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邢 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