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与刘×1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刘×1,刘×3,刘×4,邵×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4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48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刘××之妻),1951年1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1,女,1952年3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2(刘×1之夫),1947年8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3,男,1949年5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4,女,1953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2(刘×4之姐夫),1947年8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上诉人邵×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邵×1(邵×之妹),1972年8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1、刘×3、刘×4、邵×、邵×1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同意按照一审法院判决内容执行,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 200元,减半收取22 600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曹 雪 审 判 员 王军华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董 红 书 记 员 马丽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