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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曾剑与赤峰市红山区中科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308号原告:曾剑,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民,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中科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法定代表人:王朝晖,经理。原告曾剑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中科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曾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剑撤诉。案件受理费29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剑负担。审判员  贾连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