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俊岩与石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岩,石宏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989号之一申请人:王俊岩。被申请人:石宏宇。申请人王俊岩与被申请人石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俊岩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位于北一路248号阳光100小区XX幢X单元XXX室房屋。申请人王俊岩以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东营区北一路248号XX幢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3110元,由申请人王俊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国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