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与黄永红、简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黄永红,简建英,李兵勇,黄小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4286号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青年路南。法定代表人钟香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永红,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简建英,女,1971年6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李兵勇,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黄小松,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永红、简建英、李兵勇、黄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四千四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一十元,由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曾志刚人民陪审员 严水丹人民陪审员 邹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