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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士武与马超、范青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武,马超,范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刘士武,男,1968年11月0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超,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青华,女,汉族,1968年11月07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超、范青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40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士武被执行人马超、范青华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俊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