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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佳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佳君,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执异39号异议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阳原县西城镇大秦公路北。法定代表人于佳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佳君,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于佳君与王军借款合同一案中,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原二建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张执字第43-3号执行裁定,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16)冀07执异39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阳原二建公司的异议。阳原二建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冀执复37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冀07执异39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阳原二建公司与拟参与分配的另案当事人于和平已达成协议,故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阳原二建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人的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阳原二建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琴审判员  张雪剑审判员  赵芙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金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