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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9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秀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秀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9194号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阳光丽景综合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520732。法定代表人:黄恒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丽,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真,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魏秀娥,女,194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秀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小梅审 判 员  黄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希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