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中平与于法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中平,于法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中平,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现住山东省济阳县仁风镇北陈奶牛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法文,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亮,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中平因与被上诉人于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2015)济阳商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刘中平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该邮件已于2017年2月20日签收,但刘中平在收到该通知后仍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中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希贵审 判 员 宋海东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