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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孟娟与褚红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孟娟,褚红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540号原告:马孟娟,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山子,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法栋,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红姣,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马孟娟与被告褚红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马孟娟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孟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孟娟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