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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贺楠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楠,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139号原告:贺楠,男,1991年3月2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大街北侧嘉华国际商业大厦地下一层至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5484650-4。负责人:布盛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楠与被告马新、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调解,双方已无其他争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