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一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卫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一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卫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一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8034214XE),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王兰庄村东(卫津南路东)。法定代表人孙月亭,经理。被执行人于卫金,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一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卫金追偿权纠纷[(2016)津0110民初3304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97990元、案件受理费2248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408元。经查,被执行人于卫金去向不明,因被执行人于卫金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 判 长 蔡学滨代理审判员 丁 好代理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