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924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90年9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许某某,男,生于1989年6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保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