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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宝鲅鱼圈区龙腾铝合金门窗加工部诉被告辽宁纵横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宝鲅鱼圈区龙腾铝合金门窗加工部,辽宁纵横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318号原告:营口宝鲅鱼圈区龙腾铝合金门窗加工部。经营者:董德全,该加工部经理。被告:辽宁纵横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杉,该公司经理。原告营口宝鲅鱼圈区龙腾铝合金门窗加工部诉被告辽宁纵横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营口宝鲅鱼圈区龙腾铝合金门窗加工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宝鲅鱼圈区龙腾铝合金门窗加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罗惠环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杨化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孟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