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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梁杰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384号原告: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法定代表人王定惠。委托代理人:张本伦,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梁杰雄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