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练子英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子英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7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练子英,女,1967年3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经常居住地福州市晋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子英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英华、代理检察院卞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练子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被告人练子英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35×××17的信用卡,初始授信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2014年8月11日临时调高额度为8万元。2014年12月起,练子英持该信用卡套现透支,至2016年10月20日透支逾期665天,逾期数22期,欠款总额42757.48元,其中本金16336.38元、利息12561.42元、滞纳金13859.68元。中国银行晋安支行通过信函、电话、上门多次催收后均未还清欠款本金及利息,且练子英更改自己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案发后,练子英的亲属于2016年10月26日已向中国银行晋安支行归还透支的本金16336.38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练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达人民币16336.38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练子英辩称其没有变更联系方式以逃避银行且其有打算还清信用卡的欠款,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练子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练子英以个人名义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申办了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2014年12月起,练子英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后中国银行福州晋安支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函件及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但练子英均未及时还款并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直至2016年10月20日,练子英的涉案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达人民币16336.38元。案发后,练子英的亲属代为偿还中国银行福州晋安支行共16336.38元。诉讼中,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通过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练子英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涉案银行信用卡的物证照片,证明涉案信用卡基本信息。2、接受证据清单,证明中国银行晋安支行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练子英涉案信用卡的申办、催收记录及对账单等书证。3、中国银行晋安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0月26日,练子英的家属代为归还练子英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336.38元的事实。4、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0月26日,练子英在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一小区内被民警抓获归案的事实。5、户籍证明,证明练子英的身份及户籍基本信息。6、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是练子英的女儿,2016年10月26日,她代其母亲向中国银行晋安支行还款信用卡透支本金16336.38元。7、证人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中国银行晋安支行的客户经理,2010年10月左右,客户练子英到中国银行晋安支行华林分行网点办理了一张额度5万元的信用卡,于2014年8月11日提高额度至8万元。练子英自2014年12月21日起虽有零星还款但是远远低于最小还款额度,银行认为是无效还款。截止2016年10月20日,练子英的信用卡逾期欠款本金是16336.38元。银行多次上门、电话及短信通知催收后,练子英仍然未还清欠款,后中国银行晋安支行委托他向公安机关报案。8、被告人练子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10月左右,她到中国银行晋安支行华林分行网点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初始额度是5万元,开卡后她就用于消费及透支套现。2013年底,她和丈夫生意不好欠了很多外债,开始拆东墙补西墙,并于2014年8月初将中国银行信用卡的额度提高至8万元后去透支套现。2014年12月起,这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就开始逾期未还款,银行也有打电话、发短信催收欠款,她也有陆续还了一部分钱但也被银行人员告知没有达到最低还款额度。她还欠了其他银行信用卡的钱款未还,但由于自己生意状况不好且家人生病开销很大,就没有能力都还清了。她的家属已经将透支的本金16336.38元归还给银行了。9、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本案讯问基本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练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6336.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练子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自愿认罪,其家属于案发后已代为退赔了被害单位的损失,且练子英具备监管和帮教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练子英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练子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哲晖人民陪审员 赖丹玲人民陪审员 刘用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江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