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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20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淅川县英翔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与德昌县三益宏基钒钛有限公司、李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英翔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德昌县三益宏基钒钛有限公司,李章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03号之四原告:淅川县英翔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立新,经理。被告:德昌县三益宏基钒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自治州德昌县永郎镇。法定代表人:李章武,经理。被告:李章武,男,生于1962年9月4日,住河南省淅川县。现住四川省凉山自治州德昌县。原告淅川县英翔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昌县三益宏基钒钛有限公司、李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淅川县英翔电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淅川县英翔电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钊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