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与金宝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金宝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71号原告: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54号嘉锐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吴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新,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宝全,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宝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宝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 丽人民陪审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