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李水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李水根,罗秀华,林明功,李连招,李财兴,谢冬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76517501B),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城关北大中路33号。负责人:钟健,行长。被执行人:李水根,男,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罗秀华,女,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林明功,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李连招,女,1970年12月24日,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李财兴,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谢冬香,女,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水根、罗秀华、林明功、李连招、李财兴、谢冬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水根、罗秀华、林明功、李连招、李财兴、谢冬香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水根、罗秀华、林明功、李连招、李财兴、谢冬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水根、罗秀华、林明功、李连招、李财兴、谢冬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水根、罗秀华、林明功、李连招、李财兴、谢冬香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100710.73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桂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