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宜昌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王功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王功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656号原告宜昌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4号。法定代表人龚丞,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功春,女,1954年1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功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宜昌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楠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