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4年0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杨某,男,1976年06月0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207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原审系缺席判决,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登记记录,在全国网络财产查控系统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社保记录为失业。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3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