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汪某。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 周 吉审判员 斗 拉 本审判员 马 海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措吉美多本裁定使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和解协议,且为履行完毕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