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风好与青岛泽宇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好,青岛泽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646号原告:李风好,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泽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烟台东七路84号。法定代表人:管清文。原告李风好与被告青岛泽宇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风好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状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