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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风好与青岛泽宇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好,青岛泽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646号原告:李风好,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泽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烟台东七路84号。法定代表人:管清文。原告李风好与被告青岛泽宇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风好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状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