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隽桂云与高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隽桂云,高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234号之一申请人:隽桂云。被申请人:高建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隽桂云诉被告高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建丽的债权120万元,并已提供隽宪章、孙兰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法律规定: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隽宪章、孙兰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湖滨北路温泉小区7号楼2单元5层501号,不动产权证为鲁(2017)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468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