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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隽桂云与高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隽桂云,高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234号之一申请人:隽桂云。被申请人:高建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隽桂云诉被告高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建丽的债权120万元,并已提供隽宪章、孙兰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法律规定: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隽宪章、孙兰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湖滨北路温泉小区7号楼2单元5层501号,不动产权证为鲁(2017)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468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