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贾某某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贾某某线索,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275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