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丽洁非法持有毒品罪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吉0581刑更1号罪犯:于丽洁,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梅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以于丽洁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于丽洁,于2016年2月17日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吉0581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于丽洁暂予监外执行,并交付梅河口市司法局执行。梅河口市司法局于2017年4月5日以罪犯于丽洁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为由,向本院提交梅司收建字[2017]01号收监执行建议书,建议对罪犯于丽洁收监执行。经查:罪犯于丽洁分娩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一年哺乳期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本院认为,罪犯于丽洁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对梅河口市司法局提请对罪犯于丽洁收监执行的建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于丽洁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