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黎雅文、周小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雅文,周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异44号异议人:黎雅文(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怀集县。异议人:周小华(被执行人),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雅文,系异议人周小华的配偶。2017年4月17日,本院收到黎雅文、周小华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黎雅文、周小华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停止(2015)肇端法执字第1046号恢1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位于肇庆市端州区景德路1号景德尚都D2幢1004房(房产证号:××号)房产的执行拍卖措施。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李燕玲与被执行人黎雅文、周小华【(2015)肇端法执字第1046号恢1号】一案中,本院将异议人所有的唯一住房,肇庆市端州区景德路1号景德尚都D2幢1004房(房产证号:××号)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执行。该房屋属于异议人唯一住房,属于生活必须居住的房屋,如被拍卖将导致异议人无家可归,生活凄苦。另外,异议人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中法民四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也已受理异议人黎雅文、周小华诉李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抗诉,本案的执行应以上述两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特此提起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黎雅文、周小华已就(2015)肇端法执字第1046号恢1号执行案拍卖异议人位于肇庆市××州区××号景德尚都D2幢1004房的房产(房产证号:××号)这一执行行为向本院提起过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16)粤1202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异议人不服该裁定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2执复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的复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异议人就本院拍卖其房产这一执行行为在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因此,对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黎雅文、周小华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伍凤娇审判员 李光强审判员 林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