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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鱼冬丽与刘晓剑、刘振普、郑副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冬丽,刘晓剑,刘振普,郑副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鱼冬丽,女,汉族,咸阳市人。被执行人刘晓剑,男,汉族,咸阳市人。被执行人刘振普,男,汉族,咸阳市人。被执行人郑副芹,女,汉族,咸阳市人。申请执行人鱼冬丽与被执行人刘晓剑、刘振普、郑副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被告刘晓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鱼冬丽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1分/月,自2008年4月起至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刘振普、郑副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070元,执行费6170元由刘晓剑、刘振普、郑副芹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晓剑、刘振普、郑副芹银行存款43024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