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51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强,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彬县,无业。2013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刘强来到西安市雁塔区东小寨村82号,进入被害人秦某居住的房间内,趁秦某睡觉之机,盗走其放置于桌上的小米4C型手机一部。同年9月29日6时许,刘强来到东小寨村65号,进入被害人谢某居住的房间内,趁无人之机,盗走其放置于床上的中兴手机一部。同年10月16日,刘强再次来到东小寨村时被秦某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小米手机价值600元,被盗中兴手机价值2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谢某、秦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强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刘强有犯罪前科,赃物未追回,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刘强的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及赃物未追回等情节,综合予以量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6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强向被害人秦铭、谢芳莉分别退赔600元、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蕾打印:扈艳红校对:雷蕾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