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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8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长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长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11民初8910号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3876735L。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丽,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淑始,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长记,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银行)与被告山长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丽、田淑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长记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宁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767.87元,及利息、罚息21938.42元(截至2017年3月16日),以及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山长记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并依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30万元人民币。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归还借款及利息等。被告山长记未作答辩。原告济宁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个人借款合同》、还款计划表、借款凭证、活期存款账户明细查询、儒商卡申请表、通用凭证、《济宁银行贷款信息确认函》、本息详单。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5日,被告山长记(甲方)与原告济宁银行所属小微企业贷款中心(乙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2年(自2013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5日),借款月利率为12.5‰,结息方式为等额本息。《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偿还的借款,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上50%计收罚息;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均由甲方承担。2013年6月5日,原告依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借款30万元。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3月16日,被告山长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6767.87元、利息及罚息21938.42元。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银行所属小微企业贷款中心与被告山长记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向被告山长记发放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山长记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山长记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山长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长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767.87元、利息及罚息21938.42元(截至2017年3月16日),合计78706.2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588元,由被告山长记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仙 峰人民陪审员  赵炳辉人民陪审员  李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秀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