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魏辉富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辉富,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371号原告魏辉富,男,生于1970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陈高耀,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和平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6305598-9。法定代表人张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如宾,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辉富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辉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