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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登浩、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登浩,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974号原告:淮安市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东九道99号安芯智能港小区60栋。法定代表人:刘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登浩,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李玲,女,汉族,1985年9月1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原告淮安市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登浩、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