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勤利与黄政亮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勤利,黄政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695号原告:孙勤利,女,汉族。1984年7月24日出生,山东省临沂市人。被告:黄政亮,男,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原告孙勤利与被告黄政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原告孙勤利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勤利与被告黄政亮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孙勤利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勤利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孙勤利负担。审 判 长 魏俊玉审 判 员 祝司聚人民陪审员 卜祥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