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宝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宝新,杨立婷,孙启兴,周建伟,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61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宝新,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淄川区。被执行人:杨立婷,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淄川区。被执行人:孙启兴,男,1973年6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周建伟,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淄川区。被执行人:赵强,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崔宝新、杨立婷、孙启兴、周建伟、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立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