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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6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成维霞、江久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成维霞,江久青,徐德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2民初61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4013610-3,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124号。负责人陈爱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斌,该行职员。被告成维霞,女,1968年2月11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江久青,男,1966年4月3日生,住所地。被告徐德刚,男,1976年12月24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下称工行盐城分行)与被告成维霞、江久青、徐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次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盐城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成维霞、徐德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久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盐城分行诉称:被告成维霞于2009年12月以购车分期付款名义在我行申请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80。同年12月9日,成维霞持该卡在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刷卡消费10万元,并办理了24期汽车消费分期还款业务。该笔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由徐德刚提供担保。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江久青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购车分期后,被告��维霞、江久青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分期款项,徐德刚也未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收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成维霞、江久青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34837.71元,截止2016年9月25日的利息52738.82元、滞纳金27741.05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规定应承担的透支利息和相关费用。2、被告徐德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成维霞辩称:1、诉状所称属实。2、申请表上的签名是我本人所签,是我丈夫江久青带着我去办卡的。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江久青未答辩。被告徐德刚辩称:1、诉状所称属实。2、原告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都没有向我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扩大了损失,应由原告承担,不应当由我承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7日,被告成维霞向原告工行盐城分行申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80。同年同年12月4日,工行盐城分行(发卡行、债权人)与成维霞(持卡人、债务人),徐德刚(保证人)签订一份《信用卡透支保证担保合同》,约定:1、发卡行工行盐城分行同意向持卡人提供最高额为10万元的信用卡消费透支(以刷卡实际消费金额为准),透支期限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银行卡结清日止。2、持卡人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每月25日前)足额偿还透支分期金额,否则,持卡人除应归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外,还应承担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两期不按时归还的,将剩余分期金额一次转入透支本金,不再享受分期付款。3、保证责任:(1)保证人对持卡人的透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各保证人皆为连带共同保证人。(2)保证责任的范围为透��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滞纳金、超限费)和发卡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3)保证人为持卡人的透支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透支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发卡银行宣布解除合同的,保证期间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两年。(4)保证人承担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责任。4、违约责任:按银行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执行。同年12月9日,成维霞在盐城市华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刷卡消费10万元,并向工行盐城分行申请普通消费转分期付款,分期24个月。此后,成维霞陆续还款,并持该卡消费。2011年1月25日开始违约。截至2016年9月25日,成维霞共欠工行盐城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837.71元、利息52738.82元、滞纳金27741.05元。工行盐城分行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可按照工商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工商银行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工商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持卡人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卡行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又查明:本案所涉业务发生时,被告成维霞、江久青是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牡丹信用卡业务申请书、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信用卡透支保证担保合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经庭审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合同效力。原告工行盐城分行与被告成维霞、徐德刚所签订的信用卡透支保证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二)关于借款本息的清偿。被告成维霞、江久青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成维霞、江久青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交纳滞纳金的民事责任。(三)关于保证责任。被告徐德刚为持卡人的透支消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维霞、江久青追偿。因合同约定“保证人为持卡人的透支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透支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透支期限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银行卡结清日止”,而目前该卡所欠款项尚未结清,保证期间仍未届满,故被告徐德刚关于原告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维霞、江久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837.71元,截止2016年9月25日的利息52738.82元、滞纳金27741.05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规定应承担的透支利息和相关费用。二、被告徐德刚对被告成维霞、江久青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维霞、江久青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被告成维霞、江久青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俞建中审判员  何海军审判员  阮 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叙瑾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