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任厚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厚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厚志,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厚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厚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任厚志、任某1、任某2(二人另案处理)帮助他人卖掉铲车盈利后从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回枣庄后,被告人任厚志容留任某1、任某2在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余粮店村其家中吸食冰毒。2、2015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厚志容留任某1、任某2在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余粮店村其家中吸食冰毒,后任厚志电话叫来张某(另案处理),又容留张某共同吸食冰毒。3、2015年4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任厚志容留任某1、任某2、张某在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余粮店村其家中吸食冰毒。4、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厚志受张某之托帮助董智伟从兰陵县购买冰毒后,容留张某在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余粮店村其家中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厚志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任某1、任某2、张某的证言,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厚志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当庭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厚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