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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洪霞与杨成雪、彭学奎、易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霞,杨成雪,彭学奎,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037号原告:周洪霞,女,生于1964年1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杨成雪,女,生于1965年1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彭学奎,男,生于1956年5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被告:易兰,女,生于1953年7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原告周洪霞与被告杨成雪、彭学奎、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周洪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洪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桂玮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