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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昌君、孙华仙与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君,孙华仙,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205号原告:刘昌君,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孙华仙,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C栋14楼3、4号。法定代表人:刘展春。原告刘昌君、孙华仙与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梁 宪人民陪审员 彭 刚人民陪审员 夏恒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何晓娇书 记 员 聂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