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湖南海为广告有限公司与长沙安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海为广告有限公司,长沙安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501号原告:湖南海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体育公寓4栋1211房)。法定代表人:刘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素琼,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长沙安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612号。法定代表人:陈玲。原告湖南海为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安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海为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海为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海为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68元,由原告湖南海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