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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长远、李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远,李鸿,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521号申请执行人:陈长远,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庐阳区。被执行人:李鸿,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大杨镇。法定代表人:李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长远与被执行人李鸿、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由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