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长远、李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远,李鸿,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521号申请执行人:陈长远,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庐阳区。被执行人:李鸿,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大杨镇。法定代表人:李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长远与被执行人李鸿、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由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