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榆树市弓棚镇联丰饲料商店与张永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弓棚镇联丰饲料商店,张永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176号原告:榆树市弓棚镇联丰饲料商店经营者:王文良,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生,现住榆树市弓棚镇街道1组。被告:张永槐(别名张永怀),67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市弓棚镇联丰饲料商店与被告张永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