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终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金沪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金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金沪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金灵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亮,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住所地上海市。主要负责人:王德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过继桦,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员工。原审被告:金沪敏,女,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原审被告金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4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4.70元,由上诉人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张煜审 判 长  王承晔审 判 员  周 菁代理审判员  张明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