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斯琴图与胡日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琴图,胡日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1708号原告:斯琴图,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胡日查,男,32岁,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斯琴图与被告胡日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道尔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琴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日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斯琴图诉称,2013年6月29日,被告胡日查以砖厂周转为由向我借款30000元,借款当日向我出具欠据一份,未约定利息。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胡日查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被告胡日查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及合法逾期利息。被告胡日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被告胡日查自原告斯琴图处借款30000元,借款当日向原告斯琴图出具欠据一枚,欠据内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原告斯琴图多次主张债权未果,故将被告胡日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通过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属实:1、原告斯琴图提举的被告胡日查向其出具的欠据一枚(原件);2、当事人陈述笔录。本院认为,被告胡日查向原告斯琴图出具的欠据系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有效凭证。经原告斯琴图多���主张债权,被告胡日查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斯琴图诉求被告胡日查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斯琴图诉求的利息部分,本院依据法律规定予以适当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日查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斯琴图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胡日查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斯琴图支付上款自2017年3月23日起以月利率0.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胡日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道尔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宫文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