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3996李仕迎与李学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迎,李学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3996号原告:李仕迎,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服啸,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学云,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李仕迎诉被告李学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仕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服啸、被告李学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仕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占用原告宅基地的墙头拆除,将位于新垒墙头南侧南边的两棵树迁走。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左右邻居。2016年4月份,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原告宅基地范围内垒起墙头大概1.2米,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拆除围墙,并经当地村委会、规划办等部门予以协调,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其在原告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的围墙。被告李学云辩称,我没有占原告的宅基地,是原告占我的宅基地。在1985年丈量宅基地的时候,我哥哥也就是原告的父亲说孩子住不了屋,是我让给他的地,刚开始我要把树刨了,原告就打我,而且我哥哥说话不好听,我就不愿意把地给他了。2、我家的宅基地本来是前窄后宽,后来盖房子的��候要垒直线,所以我就把宽出来的那一块地(大约长9米多、宽1.3米多)放在那了。3、我手里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假的,因为发证时没有按照实际面积进行发证,我实际的房屋及土地比证书上的大。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原告与被告宅基地相邻,原告的房屋位于被告的房屋西侧,双方宅基地均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告宅基地使用面积南边东西长10.4米,被告宅基地使用面积南边东西长14.9米。原被告双方建房时靠北边双方房屋留有巷口,因被告在宅基地南部紧邻其西墙外垒了一处简易围墙,双方出现纠纷。原告认为,原告所垒的1.2米围墙是在其宅基地范围内,要求被告拆除。双方产生纠纷后,村委会对原被告双方的宅基地使用面积进行了测量,并出具证明���份:兹有我村李士营与李学云两家宅基地纠纷情况如下,经实际测量,李学云现宅基地南墙东西长16.86米,《土地使用证》南墙东西长14.9米,李士营《宅基地使用证》南边东西长10.40米,实际测量宅基地南边长9.19米。经村委会调解,双方未能有效解决纠纷,原告遂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载明的宅基地面积,原告的宅基地南边东西长10.4米,被告的宅基地南边东西长为14.9米,现被告在西院墙外所建的墙头已侵占了原告的部分宅基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建在被告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墙头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涉案所建的墙头确实不在我的宅基地证书确认的宅基地上,我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范围错误,没有按照我的实际面积进行发证。对于该辩称,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宅基地证书是否颁发错误亦非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审查处理范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学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在原告李仕迎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建造的、位于其西院墙外侧的墙头。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李学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判长王会收审 判 员 刘莉平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