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某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洪山路路口北侧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4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5年11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及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